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9號
ULDV,113,訴,69,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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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許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品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
審起訴請求120萬元,於上訴程序中再追加80萬元),故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7,000元,尚餘14,200元
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4,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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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