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1號
ULDV,113,訴,2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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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銘誌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癸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4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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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