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阮琳紫
法定代理人 阮金舒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何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生母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張益彰(已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 ,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 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法律推定之生父張益彰業於民國111年5月3 日死亡,有張益彰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本訴,程序上洵屬合法。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生母甲○○與原告法律推定之生父張益彰於 88年8月18日結婚,嗣於98年12月8日離婚,原告之生母甲○○ 於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因原告之生母甲○○受胎期間係於 其與張益彰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依法受婚生推定為張益彰 之子女,而張益彰於111年5月3日死亡,原告之生母甲○○於1 12年間始告知原告關於張益彰非其生父之事,爰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尊重親子鑑定報告內容,本件原告是在法定期限 內起訴,對於原告起訴之內容沒有意見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張益彰之除戶戶籍謄本、原告 與張益彰之兄丙○○、原告法定代理人間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親緣關係鑑定 報告書、診斷證明書記載略以:「依據43組體染色體STR DN A位點之數據,分析以下三種親緣關係:⑴丙○○與乙○○之伯姪 指數為3.75E-06,排除伯姪關係正確率為99.9977%,誤判率
為0.0001%;⑵甲○○與乙○○之母女指數為3.84E+12,母女關係 確定率為>99.9999%,誤判率<0.0001%;⑶在甲○○是乙○○之親 生母親前提下,丙○○與乙○○之伯姪指數為4.57E-07,排除伯 姪關係正確率為99.9997%,誤判率為0.00004%。綜上所述, 實務上證明:⑴甲○○是乙○○的親生母親。⑵確認排除丙○○與乙 ○○具有伯父與姪女之親緣關係」,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 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丙○○之診斷證明 書在卷可憑。此外,並無任何反證可以證明原告與其法律推 定之生父張益彰有何親子血緣關係,可資否認上揭鑑定報告 之科學推論,則綜合上開事證,足見原告與其法律推定之生 父張益彰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原告顯非其法律推定 之生父張益彰之婚生子女乙節可認屬實,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 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 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本件起訴前2年內因原告之 生母甲○○的告知始知悉其與法律推定之生父張益彰間無親子 血緣關係,本件訴訟係在原告知悉2年內提起,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原告之起訴並未逾上開法定除斥期間,又本件原告 之生母甲○○與原告法律推定之生父張益彰係於98年12月8日 離婚,而原告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憑,是原告之生母甲○○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之受胎期 間,既在其與張益彰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即依法推定為張 益彰之婚生子女,惟其等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從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 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確非原告生母甲○○自其法律推定之生父張益彰受胎 所生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惟原告之真正身分,必須藉由 法院之判決始能還原,而本件被告係因前揭法律規定而成為 本件被告,故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本件訴 訟費用若由被告負擔,恐有不公,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