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3年度,55號
ULDV,113,繼,55,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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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王瑞虹



關 係 人 江文杰即被繼承人沈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沈世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盧春魁等人共有座落雲林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為求土地有效利用必須進行土地分割,經 提起強制分割共有物訴訟。惟被繼承人沈世煌為上開土地上 原共有人盧春魁之孫,繼承盧春魁之權利,沈世煌已於民國 93年6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其死亡時繼 承人有無不明,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 前開訴訟無法順利終結,故應為沈世煌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今為保障共有人之權益,請求比照盧春魁之孫,亦為沈世 煌之兄弟沈清淵之情形,經鈞院以112年度繼字第31號民事 裁定選任胡忠義地政士為沈清淵之遺產管理人,本件同樣聲 請選任胡忠義擔任被繼承人沈世煌之遺產管理人,以避免遺 產管理事務之重疊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 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 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 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親屬會議已選定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後,抑或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之聲請而已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於遺產管理 人依法解任、改任或辭任前,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再行就 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 無重複選任之必要。




三、經查,被繼承人沈世煌死亡後,已有利害關係人合作金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世煌之 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受理後,於98 年7月31日裁定選任江文杰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 ,有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等卷宗 查核屬實。是本院既已選任江文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沈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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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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