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廖英翔(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滿美(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品淳(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隆義(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楊明振(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楊瑞慧(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林楊瑞香(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徐曉韻(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薇茹(即楊蔡賞之再轉)
楊薇蓁(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佳蓉(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郭月嬌(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能傑(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統智(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惇皓(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蕙萍(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許楟悅(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58年度民執字第1402號執行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五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四0二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據原債權人即相對人等之被繼承 人楊蔡賞之聲請,以本院58年度民執字第1402號執行假扣押 事件,對原債務人即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廖清山之財產為假 扣押在案,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 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 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 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向本院分案查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裁定 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