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9號
ULDV,113,司拍,39,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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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鐘啓東

鐘立凱即鐘勝銘之繼承人


鐘清玟即鐘勝銘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氏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鐘啓東、第三人鐘勝銘於民國11 1年9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41年9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鐘啓東於111年9月 21日邀同第三人鐘勝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 元,嗣第三人鐘勝銘於112年4月2日死亡,相對人鐘立凱、 鐘清玟等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詎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聲請人183,767元,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 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鐘啓東鐘立凱、鐘清玟於 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 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土庫鎮 大荖 99 2482 全部 鐘啓東持分2分之1、鐘立凱持分4分之1、鐘清玟持分4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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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