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09號
ULDV,113,司促,4509,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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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王士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975元,及其
中①88,92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72%計算之利息,②48,290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③132,035元部分自113年7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④143,248
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2%計算之
利息,⑤238,798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7.54%計算之利息,⑥137,708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9.84%計算之利息,⑦106,841元部分自113年
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4%計算之利息,⑧126,050
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4%計算之利
息,⑨89,158元部分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
8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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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