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普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6 月11日、113年6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艾普朗 國際有限公司之最近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並釋明兩造約定利率為15.9% ,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6月13日、113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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