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66號
ULDV,113,司促,2966,202407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水波


債 務 人 林憲弘魏麗玲之繼承人


魏生江即魏麗玲之繼承人



魏致煌魏麗玲之繼承人


魏致平魏麗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麗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9
3,35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
年息2.33%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455%計算之利息(爾後依全國農業金庫一年期機動定
儲利率固定加碼1%機動計息),暨自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麗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