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高家汝
高衣晴
高嘉妤
高珮玲
原 告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蔡氏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乾泰 原住所詳卷(已歿)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號被告被訴遺棄案件,業經本 院以被告於起訴後死亡,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 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