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04號
ULDM,113,附民,40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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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沈鐿洲
被 告 陳志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0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賠償新臺幣45,025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且願供擔保請准需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 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本案刑事判決原定於113年7月25日14時8分宣判,因該日颱風停止上班,延後至開始上班首日宣判)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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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