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60號
ULDM,113,訴,16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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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9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子園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4,6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子園自民國112年5月底起,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鱷魚集團-白」、「鱷魚集團-偉偉」、「樂客」等人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經另案判決處刑 ),擔任收取人頭帳戶之取簿手及提領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 手之車手工作。楊子園與「鱷魚集團-白」等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指示於112年6月10日16時47分許, 至虎尾鎮家樂福置物櫃區收取林瑞騰所提供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帳戶之金融卡,另於TELEGRAM通訊軟體得知該等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 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 錯誤,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至林瑞騰所提供帳戶內, 楊子園再依照指示前往台中地區ATM提領被害款項,再轉交 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 所得,楊子園因此分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士林分局 、中正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金門縣政府 警察局金城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卷第163至164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證據:
㈠另案被告林瑞騰
⒈112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9197號卷第15頁至18頁) ⒉112年6月2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238號卷第9頁至12頁) ⒊112年6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6915號卷第9頁至12頁) ⒋112年6月2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648號卷第9頁至13頁) ⒌112年7月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9668號卷第11頁至13 頁)
⒍112年7月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5275號卷第3頁至7頁) ⒎112年7月2日警詢筆錄(警5100號卷第3頁至5頁) ⒏112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241號卷第9頁至11頁) ⒐112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910號卷第6頁至10頁) ⒑112年7月3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9562號卷第9頁至13頁) ⒒112年8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字第6915號卷第69頁 至72頁)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偵字第6915號卷第19頁至29頁、 偵字第9668號卷第27頁至32頁、警5100號卷第15頁至16頁 、警5275號卷第27頁至30頁)
⒔台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字第9668號卷第17頁至19頁、偵字第8241號 卷第67頁至70頁)
⒕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字第9562號 卷第21頁至26頁、偵字第10910號卷第24頁至26頁) ⒖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字第8648號卷第31頁至33頁、偵字第8238 號卷第21頁至29頁)
㈡告訴人謝宜芳:
⒈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6915號卷第13頁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6915號卷第3 7頁至38頁)
⒊匯款交易截圖畫面(偵字第6915號卷第43頁) 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6915號卷第47頁 )
㈢告訴人姚婉茹:
⒈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警5275號卷第9頁至11頁) ⒉112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警5275號卷第13頁至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275號卷第31頁 至32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275號卷第37頁至38頁) ⒌匯款交易明細(警5275號卷第39頁)
㈣告訴人林議雄
⒈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警5100號卷第23頁至25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100 號卷第29頁至33頁)
⒊手機網路轉帳明細(警5100號卷第3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100號卷第45頁 至47頁)
㈤告訴人廖佩琦
⒈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238號卷第33頁至3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8238號卷第4 3頁至44頁)
㈥告訴人黃芷柔
⒈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241號卷33頁至3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8241號卷第3 7頁至38頁)
⒊手機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8241號卷第39頁) ⒋匯款交易截圖(偵字第8241號卷第41頁) ㈦告訴人蔣宜庭
⒈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648號卷第17頁至25頁) ⒉匯款交易截圖畫面(偵字第8648號卷第47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字第8648 號卷第49頁至53頁)
㈧告訴人張友嘉
⒈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9562號卷第15頁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9562號卷第4 3頁至44頁)
⒊匯款交易截圖(偵字第9562號卷第48頁、第50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9562號卷第51頁至53 頁)
㈨告訴人蕭子瑜
⒈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9668號卷第29頁至3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9668號卷第3 3頁至34頁)
⒊匯款交易截圖畫面(偵字第9668號卷第52頁) ㈩告訴人吳永強
⒈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910號卷第11頁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0910號卷第 16頁至17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截圖(偵字第10910 號卷第22頁)
被告112年6月10日提領贓款畫面截圖(偵字第9562號卷第33 頁至36頁、偵字第9197號卷第41頁至44頁)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第9197 號卷第27頁)
全國租車車輛租賃契約書(含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本) (偵字第9197號卷第25頁、第29頁至31頁) 虎尾家樂福賣場112年6月10日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9197 號卷第33頁至39頁)
他案被告林瑞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275號卷第4 1頁至65頁)
被告楊子園
⒈112年8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9197號卷第11頁至14頁) ⒉112年10月19日偵訊筆錄(偵字第9197號卷第77頁至7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被告與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就附表各編號犯行,被告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被告與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詐欺取財、洗錢,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行 為各自獨立,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 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查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 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爰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 分減輕其刑事由。
 ㈢爰審酌近年來詐欺猖獗,被告年輕力壯手腳健全,竟為貪圖



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對被害人行騙及洗錢,造 成無辜民眾受有金錢損失,被害金額新台幣數千至數萬元不 等,附表總金額將近50萬元,且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增加國 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賠償附表各被害 人分文,部分被害人以意見調查表請求從重量刑(本院卷第 73至83頁),兼衡被告自述本案是因為積欠高利貸才會去參 與詐騙,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物流送貨員,家中尚 有母親、兄姊(本院卷第178至1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自承係領取按提款金額3%計算之報酬,已有從提領款項 裡面扣除再將餘款轉交上手,經被告同意依照本案附表被害 人所匯款項3%來估算犯罪所得,以總金額487,126x3%計算, 其犯罪所得就是14,613元(小數點以下去除,本院卷第165 頁),此乃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昀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主文 1 謝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假冒臉書網站買家,向謝宜芳誆稱無法下訂商品云云,嗣由假冒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謝宜芳,向謝宜芳佯稱:因渠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須以網路銀行驗證帳號,以避免渠臉書帳號遭凍結云云,致謝宜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0日21時2分許 1萬8,29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 姚婉茹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0日18時7分起,先後假冒天使星夢渡假村飯店人員、國泰世華銀行行員,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姚婉茹佯稱:因飯店個資外洩,須依指示以取得飯店補償云云,致姚婉茹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①112年6月10日18時53分許 ②112年6月10日19時23分許 ①6萬3,912元 ②5萬1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 林議雄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0日19時35分起,先後假冒網路賣家、台新銀行主任,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林議雄佯稱:因訂單出錯,如未處理帳戶將遭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致林議雄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①112年6月10日20時17分許 ②112年6月10日20時32分許 ①1萬333元 ②1萬94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廖佩琦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0日18時25分起,先後假冒路跑活動承辦人員、郵局人員,致電廖佩琦佯稱:因誤設為團體報名,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廖佩琦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①112年6月10日18時53分許 ②112年6月10日18時55分許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 黃芷柔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0日17時許起,先後假冒華納威秀影城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致電黃芷柔佯稱:如不欲成為付費會員,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黃芷柔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0日18時34分許 9萬9,985元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 蔣宜庭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10日19時30分許起,先假冒買家蔣宜庭聯繫,誆稱無法下訂商品云云,並提供賣家驗證網頁之不實連結,復而假冒台新銀行行員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蔣宜庭佯稱:須確認金流以完成賣家驗證云云,致蔣宜庭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0日19時47分許 8,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張友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7日18時22分起,假冒臉書網站審查專員,先後以臉書訊息、通訊軟體LINE與張友嘉聯繫,並致電張友嘉佯稱:因渠違反商務政策,臉書帳號將停權,須接受審查,且以轉帳方式完成帳戶身分驗證云云,致張友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①112年6月10日18時56分許 ②112年6月10日19時27分許 ①2萬3,123元 ②1萬7,987元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蕭子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17時35分許,假冒「車庫娛樂」電商業者,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蕭子瑜佯稱: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蕭子瑜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1日0時28分許 4萬6,123元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吳永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先後假冒臉書賣家、台新銀行人員,致電吳永強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吳永強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0日18時33分許 3萬8,32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楊子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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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