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0號
ULDM,113,訴,110,20240703,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OSEE SOMCHAI泰國籍,中文名:伯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4行部分關於「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起執行羈押」。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一、第4行記 載「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顯屬誤寫,惟此部 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撤銷羈押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更正為「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