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簡字,113年度,157號
ULDM,113,虎簡,15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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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育伸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育伸為役齡男子,經雲林縣政府編列為替代役第W252梯次 之役男,並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核發113年度第W252梯次替 代役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13年1月15日上午8時15分,至雲 林縣○○鎮○○路0號斗南火車站前集合,再前往臺中成功嶺受 訓。該徵集令於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在雲林縣○○鎮○○里○ ○00○0號陳育伸住處,經陳育伸之父陳信通當場簽收而合法 送達,嗣陳信通陳育伸之前配偶劉姵辰分別以電話、通訊 軟體LINE等方式,將該徵集令之事通知陳育伸知悉後,詎陳 育伸竟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5 日未接受徵集。
㈡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育伸於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供述 。
雲林縣政府113年2月29日府民兵二字第1130016130號函、雲 林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政府1 12年12月28日府民兵二字第1120594344號函及檢附之雲林縣 113年第W252梯次替代役徵集令、113年1月2日催告應徵入營 通知、替代役役男個案訪問紀錄各1份。
 ㈢劉姵辰西螺鎮公所人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信通劉姵辰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雲林縣政府113年2月6日府 民兵二字第1132106728號函暨檢附資料各1份。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 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 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等犯行,素行並非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已離婚,並育 有一女,現由前妻扶養,其學歷為高職肄業,無財產但略有 負債。其因另涉他案未結,已受通知而明知應遵期接受徵集 ,但疏於置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接受徵集,有礙替代 役之徵集訓練,固有可責,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過錯, 態度良好,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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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