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1號
ULDM,113,聲保,51,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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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孟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孟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孟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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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