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06號
ULDM,113,聲,506,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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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世弦


具 保 人 楊明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明安因受刑人姚世弦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依檢察官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 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3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雲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 臨時收據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 4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 無著,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 本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 送達證書、受刑人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 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併補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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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