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10
號),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張芳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 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