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13號
ULDM,113,交重附民,1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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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玄育(住所詳卷
陳信宏住所詳卷
陳賢誠住所詳卷
莊品住所詳卷
陳玉森住所詳卷
被 告 吳旻洋(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

法 官 柯欣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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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