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得勝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6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0號殺人未遂案件,原訂於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雲 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