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388號
ULDM,112,交易,388,2024071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億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億萱(駕駛執照經吊銷,起訴書漏未 記載)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L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麥寮鄉中興村豐安路內側車 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前時 ,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 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迴車,適告訴人吳易龍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麥寮鄉中興村 豐安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率然超速直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受有左臉、左肩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而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而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 經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得上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