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鍾依玲
被 告 楊希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就溫國明、余再添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