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5號
MLDV,113,訴,85,2024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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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瑜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世武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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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