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五龍宮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被告郭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