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號
MLDV,113,補,22,20240709,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劉富城
劉林鳳梅

劉秀嫚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
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
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代
位債務人劉建榮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劉建榮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7,0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4,9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劉建榮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6.76 32,000元 1/1 1/4 374,080元 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段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15,600元 78,900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21,661元 5,415元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定期儲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350,000元 87,500元 5 機車MYI-253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3,000元 750元 6 機車SAD-531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2,000元 400元 合 計 547,045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劉建榮 (被代位人) 1/4 劉富城 1/4 劉林鳳梅 1/4 劉秀嫚 1/4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