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6號
MLDV,113,補,132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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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謝順達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鳳珠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被告林鳳珠顏新發顏陳福賴紀良、顏圻任、顏圻臻、
顏圻鴻、顏贊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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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