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李玉旭
代 理 人 李隆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陣國間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坐落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此
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4,184元(計算式:公告
現值2,400元×168.41平方公尺=404,184元);另請求相對人
給付自民國113年4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8日)之
不當得利16,872元【計算式:每月5,165元×(3+8/30)=16,8
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21,05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
00元。
二、被告柯陣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