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56號
MLDV,113,補,1256,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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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蕭素


被 告 黃練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66,5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913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黃練玉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顯會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1052地號土地 425.23 39,035元 1/3 5,532,951元 2 1053地號土地 179.35 39,035元 1/3 2,333,642元 合 計 7,866,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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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