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3年度,93號
MLDV,113,苗簡,9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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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吳冠逸
複代理人 周志強
被 告 吳銘儒


訴訟代理人 徐浩瑋
被 告 謝協廷


訴訟代理人 高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687元,及其中被告乙○○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被告甲○○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2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 83,6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00時48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於國道1號北向135公里700公尺 處,撞擊內側護欄後停於內側及中線車道,導致被告甲○○駕 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貨因剎車不及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 人廖玉真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系爭車輛接連追撞訴外人丁翊祐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 車而發生事故。車號000-0000及ABY-7803之前車頭受損,系 爭車輛左前車頭及後車尾受損,車號000-0000之右側車身受 損。被告甲○○及訴外人廖玉真受傷並由救護車送往大千醫院



。被告乙○○、甲○○共同為本件車禍車故肇事原因,應連帶負 擔損害賠償之責。而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原告代墊系爭車 輛之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6萬元(含鈑金30,707元、烤漆 22,278元、零件307,015元),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 6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貳、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乙○○辯稱:依車禍鑑定被告乙○○駕駛之車輛僅在第一階 段有肇事原因,與原告保戶之車禍無關,對第二階段之車禍 應無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被告甲○○辯稱:認被告乙○○亦對第二階段車禍有過失責任, 無第一階段之原因,即無第二階段之後之車禍發生,認被告 甲○○僅應負擔20%-30%之過失比例。
三、均為答辯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之處理摘要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1月27 日00時4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於國道1號北 向135公里700公尺處,撞擊內側護欄後停於內側及中線車 道,被告甲○○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貨因剎車不及撞擊 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廖玉真駕駛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接 連追撞訴外人丁翊祐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而發生 事故。車號000-0000及ABY-7803之前車頭受損,系爭車輛 左前車頭及後車尾受損,車號000-0000之右側車身受損。 被告甲○○及訴外人廖玉真受傷並由救護車送往大千醫院。二、被告乙○○稱其當時駕駛BRY-7382自小客車,從雲林欲至桃園 於國1公路北向135.7公里發生交通事故,無印象肇事經過。 當時行車速率約每小時110-120公里。當時無下雨、路上沒 什麼車、對視線無印象、不知有無障礙物、不知當時號誌為 何、標誌及標線清楚。
三、被告甲○○稱其當時駕駛ABY-7803自小客貨,從台中欲至台北 於國1公路北向135.7公里發生交通事故,其行駛於中線車道 ,聽見外側車道有警車鳴笛,便減速注意是否有狀況,唯因 事發地點無路燈,於快撞擊系爭車輛時,始看見系爭車輛警 示燈,仍因剎車不及而發生事故。當時行車速率約每小時90 公里。當時天氣晴、路況順暢、視線清楚無路燈、無障礙物 、未設置行車號誌,標誌及標線清楚。
四、訴外人廖玉真稱其當時駕駛系爭車輛,從雲林欲至苗栗於國 1公路北向135.7公里發生交通事故,其行駛於中線車道時,



看前方亮起煞車燈及一台車打橫於路中,隨即煞車,尚未煞 停時遭被告甲○○所駕駛之小客貨從後方撞擊,並因而推撞旁 車,致系爭車輛車尾及左側損壞。其發現危險時距離前車約 四至五台車身距離。當時行車速率約每小時100公里。當時 天氣晴、路況良好、視線良好、無障礙物、未設置行車號誌 、標誌及標線清楚。
五、訴外人丁翊祐稱其當時駕駛BGB-2103號自小客車,從永康交 流道欲至臺北於國1公路北向135.7公里發生交通事故,其當 時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前方有車往中線車道切,其亦打右 邊方向燈想往中側切,遂被被告甲○○駕駛之ABY-7803自小客 貨撞擊到其車輛右側,其遂停車於內側車道。當時行車速率 約每小時100公里以下。其發現危險時距離前車約二至三台 車身距離。當時天氣陰、路況正常、視線正常、無障礙物、 未設置行車號誌、標誌及標線清楚。卷63頁
六、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於113年5月24日以竹監鑑字第11 33000078號函提出之鑑定意見書記載:  ㈠第一階段:被告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未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先碰撞內 側護欄後右偏擦撞外側護欄彈回中線車道上,為肇事原因 。
  ㈡第二階段:
   ⑴被告甲○○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高速公路,未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撞擊前方見狀減 速車輛,為肇事原因。
   ⑵訴外人廖玉真駕駛自用小客車,遇狀況隨前方車輛減速 ,被後方車輛撞擊,致推撞左前方車輛,無肇事因素。    ⑶訴外人丁翊佑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被右後方先肇事車輛 推撞,無肇事因素。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原告主張被告乙○○於上開時間駕駛自小客車,在上開地 點撞擊內側護欄後停於內側及中線車道,導致被告甲○○駕駛 自小客貨因剎車不及撞擊由原告保戶廖玉真駕駛系爭車輛, 系爭車輛接連追撞訴外人丁翊祐駕駛之自小客車,原告代墊 系爭車輛之維修費36萬元(含鈑金30,707元、烤漆22,278元 、零件307,015元,零件折舊後總金額83,687元)等情,有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車廠估價單與收據、行車執照 、國道公路警察局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筆錄、國道公路警察局酒測紀錄表、訴外人廖玉真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國道公路警察局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資料為證,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 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 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 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 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 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 輛故障標誌警示之。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 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 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本件被告乙○○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狀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駕駛上開車輛自 撞該路段之內、外側護欄,並暫停在該路段之內側及中線 車道上,未顯示警告燈及放置故障標誌,顯造成被告甲○○ 後方車輛往來之風險,而當時為深夜、道路無照明,事發 地點為車速極快之高速公路,在由南往北行駛道路上,乙 ○○駕駛的車撞擊内側護攔後停於内側及中線車道,導致甲 ○○駕駛的車因剎車不及撞擊廖玉真駕駛的系爭車輛,廖玉 真駕駛的車接連追撞丁翊祐駕駛的車而發生事故,其中乙 ○○駕駛的車自撞護欄後暫停在內側及中線車道上之時間, 與甲○○駕駛的車因煞車不及而追撞其他2車之時間,相距 僅15秒,足認被告乙○○、甲○○對於廖玉真駕駛的系爭車輛 撞毀而須修理均與有過失。
⒉如前所述,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先是被告乙○○於111年11月 27日00時48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於國道1號北向135公里 700公尺處,撞擊內側護欄後停於內側及中線車道,再因 被告甲○○駕駛自小客貨因見「乙○○駕駛的車自撞護欄後暫 停在內側及中線」剎車不及撞擊由原告保戶廖玉真駕駛之 系爭車輛,參以不爭執事項二至五項(即㈠被告乙○○證詞 、㈡被告甲○○、㈢訴外人廖玉真、㈣訴外人丁翊祐)等車禍



經過之陳述,及路現場圖記載肇事經過:「事故發生時, A(乙○○駕駛的車)、C(甲○○駕駛的車)、D(廖玉真駕 駛的車)、E車(丁翊祐駕駛的車)皆由南往北行駛,A車 撞擊内側護攔後停於内側及中線車道,C車因剎車不及撞 擊D車,D車接連追撞E車而發生事故。A、C車前車頭受損 ,D車左前車頭及遥候車尾受損,E車右側車身受損…」等 內容,則乙○○因不明原因撞擊内側護攔後停於内側及中線 車道,為肇事原因,再因被告甲○○駕駕駛車輛,本應注意 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見車前有橫向停 於內側車道之乙○○駕駛的車輛,卻未煞停或轉向,亦有過 失。況本件車禍經囑託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第一階段:被告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 高速公路,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致先碰撞內側護欄後右偏擦撞外側護欄彈回中線車道上 ,為肇事原因。第二階段:被告甲○○駕駛自用小客貨車, 行駛高速公路,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撞擊前方見狀減速車輛,為肇事原因。堪認被告乙 ○○、被告甲○○對於廖玉真駕駛的車損同為肇事原因。被告 乙○○辯稱其僅有第一階段之過失,就本件車禍發生之第二 階段並無過失云云,核與前開事證不符,自難採信。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經估價之維修費用為36萬元(含 鈑金30,707元、烤漆22,278元、零件307,015元,零件折舊 後總金額83,687元),而系爭車輛係於103年11月(推定為1 5日)出廠使用,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5,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上開車輛自出廠日期103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即111年11月27日,已使用8年1⽉,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估定為30,70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本件原告承 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 用30,702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鈑金30,707元、烤漆22,278元 ,共計83,687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又原告承保 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並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36萬元,被



保險人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定移轉予原告。本件被 告連帶應該賠償的金額為83,687元。是原告主張依保險代位 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3,687元,於法有據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為無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 月18日送達被告乙○○、於113年1月17日送達被告甲○○,有送 達證書可憑。是原告請求被告乙○○自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1月19日起、被告甲○○自113年1月18日起加付法定遲 延利息,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83,687元及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1月19日起、被告甲○○自113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原告請求之明細
一、鈑金:30,707元
  二、烤漆:22,278元
  三、零件:307,015元;折舊後:30,702元(四捨五入)    出廠日期:103年11月(卷33頁)    肇事日期:111年11月27日
    使用年限:8年1月




    折舊後零件:30,702元(307,0151/10=30,702)  四、折舊後請求總金額:83,687元
    (30,707+22,278+30,702=8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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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