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02號
MLDV,113,家親聲,10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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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垣業 住苗栗縣○○鄉○○街00巷0號

相 對 人 陳嘉莉


陳衍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亦規定甚 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垣業請求相對人陳嘉莉陳衍棟給付扶養費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通知聲 請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 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並於本院詢問繳費情形時稱目前手頭緊,無法繳費等語, 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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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