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彭文靖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乾泰(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4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設 籍住所為「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號」,此有聲請人提 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 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 冊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