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01號
MLDV,113,司促,500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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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曾首富曾錦


曾錦田

王道米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685
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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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