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22號
MLDV,113,司促,4722,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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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49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8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52,494元,及其中本金49,48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52,494元及其中本金49,4
8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63元 胡淨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28218元 胡淨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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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