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54號
MLDV,113,司促,435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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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4,78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7月19日、102年8月14
日、103年1月8日、110年11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
國113年6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14,783元
,及其中本金108,820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
13年6月10日止,帳款尚餘114,783元及其中本金108,820元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
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3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792元 吳則誠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0028元 吳則誠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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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