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01號
MLDV,113,司促,4301,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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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楊庭鈞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4,76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庭鈞楊文東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
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
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331,006元正未給付,其中313,68
4元為本金;16,929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楊庭鈞楊文東於民國
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
6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03,762
元正未給付,其中98,264元為本金;5,168元為利息;33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684元 楊庭鈞楊文東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8264元 楊庭鈞楊文東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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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