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古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0,86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2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1,980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496,5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288元 古雅萍 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 002 新臺幣451980元 古雅萍 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 003 新臺幣496594元 古雅萍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288元 古雅萍 暨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51980元 古雅萍 暨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96594元 古雅萍 暨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