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號
MLDV,112,訴,22,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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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朱傳進

被 上訴人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
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
廢棄,並確認被上訴人105年9月2日第九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
臨時會議作成之「案號一」之決議無效,核其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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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