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附表關於「年息3.88、年息15、年息14.88」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3.88、年息百分之15、年息百分之14.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 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 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