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5號
MLDM,113,附民緝,5,202407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范宜
被 告 郭祖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