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旻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旻學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