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26號
MLDM,113,金訴,126,202407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旻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旻學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