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63號
MLDM,113,聲,463,202407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群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群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群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 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 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吳群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 間間隔、侵犯法益暨拘役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並考量各



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 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 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4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198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459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45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45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1月3日 112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951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325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5492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5761號
編號 5 6 7 罪名 詐欺得利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0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223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3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9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9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6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482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2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