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87號
MLDM,113,簡附民,8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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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曾彥蓉
被 告 鄭志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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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