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玲
選任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06號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
217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美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美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4月1日15時39分許,在址設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寶雅 南苗中正店內,徒手竊取由張崇武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如附 表所示之物,再將之藏放於塑膠袋內而竊取得手。二、案經張崇武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美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 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而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 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自均得作為本院認 事用法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 卷第48頁,本院簡上卷第11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崇 武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6至17頁),並有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2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4至29頁),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於原審判決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下 同)1萬元予告訴人,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見本 院簡上卷第87至88頁),而原審於量刑及宣告沒收時未及審 酌此節,且因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業已變更,故被告以其業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作為上訴理由,並請求從輕量刑,即非無 據,原審判決既有此未洽之處,自難以維持,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之。
㈢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 基於一時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且合計價值尚非低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曾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存卷可查,尚難認其素行甚良。惟念被告犯後於偵 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 償超逾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之金錢予告訴人,足見其犯後態 度良好,且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本院簡上卷第27頁),及其於審理中 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現無業,家中尚有母親需其扶養等語 (見本院簡上卷第119至120頁)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 況,及被告所提出上載其患有躁鬱症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 簡上卷第25頁),暨告訴人於調解筆錄中表明同意法院對被 告從輕量刑,不再追究之刑度意見(見本院簡上卷第8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 之物固為其犯罪所得,但因被告上訴後已賠償超逾如附表所 示之物價值之金錢予告訴人等情,業如前述,堪認告訴人所 受損害已依原有財產秩序獲得填補,且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而未有留存,是以,本院自無庸再對被告之犯罪 所得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售價 (新臺幣) 1 富田日式無籽梅肉80g 1包 129元 2 北海鱈魚香絲56g 2包 100元 3 KoNoMi相撲手超大片烤海苔48g 2包 298元 4 盛香珍Dr.Q蒟蒻果凍265g-百香果 1個 65元 5 我的心機薰衣草月光花身體去角質250ml 1瓶 149元 6 廣源良綠茶全身磨砂露250ml 1瓶 169元 7 身體幻想-清新白麝香香氛噴霧94ml 1瓶 269元 8 嬌生美體主張24小時乳液500ml-水感 1瓶 339元 9 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雙管精萃凝乳200ml 1瓶 679元 10 妮維雅止汗乳膏50mlPro升級版無印乾爽 1瓶 249元 11 妮維雅男士止汗爽身噴霧-極限動力(銀炫魅) 1瓶 249元 12 碧歐斯BIO金萃黃金比例雙精華36g 1瓶 990元 13 碧歐斯BIO全效賦活深層去角質凝膠60g 1瓶 550元 14 碧歐斯BIO V逆齡極緻緊膚精華30ml 1瓶 1,190元 15 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12片26cm 3包 297元 16 菲力家族粗軸棉花棒600支入 1包 85元 上開物品總價值為5,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