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130號
MLDM,113,毒聲,130,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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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VAN HAI(中文姓名潘文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2號
、第566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8、9時許,在苗 栗縣竹南鎮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點火燒 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聲請裁 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時坦承不 諱(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號卷第36頁反面),且其於112年 12月18日16時40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編號:112B10 01),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 免疫學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確認檢 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 心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 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號 卷第18頁反面、第41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於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堪予認定。四、被告未曾接受觀察、勒戒之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審酌被告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 難期其能順利完成戒癮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規定,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判斷核無 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 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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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