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79號
MLDM,113,易,379,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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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豪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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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