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合計9.85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翔政(下稱被告)為警於民國111年2 月21日上午10時33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 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被告經依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3年3月22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合計9.85公克),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111年2月21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 9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 113年3月22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 90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 務部○○○○○○○○113年3月18日苗所衛字第11310000500號函暨 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法務部○○○○○○○○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 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晶體3包(毛重合計9.85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試劑篩檢呈陽性反應照片3張、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703號鑑驗書影本1紙 在卷可查(111年度毒偵字第397號卷第59、111頁),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 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 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