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邊冬香
被 告 何瑋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