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7號
MLDM,112,侵訴,1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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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鎧瑞


指定辯護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0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AB000-A111434(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女)於民國111年8月15日23時許,相約在臺中 市○○區○○街0○0號酒吧飲酒,雙方於上址酒吧飲酒後,被告 於同年8月16日3時21分許,帶同甲女離開酒吧返回其位於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2樓房間休息。惟被告見 甲女飲酒後精神狀況不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甲 女以言詞及以手推開表示拒絕,仍違反甲女之意願,撫摸甲 女身體,並將甲女褲子及內褲脫掉,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甲 女陰道,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 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 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 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之證據, 均須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 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復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又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 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 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 告訴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一般生活經驗或卷存 其他客觀事實並無矛盾而言;另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 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 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可能外,在 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有一不合於此,即不 能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斷之證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984號、第558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乃被告以外 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然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 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指訴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 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告訴 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證述,且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是否與事實相符,亦 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訴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 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 據,則指除該指訴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 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 告訴人前後指訴是否相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 為判斷其指訴有無瑕疵之基礎,非其證言之補強證據(最高 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制性交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



女之證述、證人林○修林○雯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 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報案紀錄、錄音檔譯文、驗傷診斷 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鑑定書、酒吧監 視器畫面及擷圖、告訴人手繪被告房間照片、被告房間現場 照片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等 情,然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當天和告訴人在酒吧 喝完酒,告訴人意識清楚,她說她怕太晚回家會被家人罵, 說她心情不好,我們有聊到交往的事情,在車上我們也都牽 著手,我就說可以到我家的客房住一晚,到我家之後,她留 我在房間,接著我們就發生性行為。早上起床後,我就再開 車送她回家,離開我家時,她還有遇到我爸媽,也有跟我爸 媽對話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甲女之歷次證述如下:
 1.於警詢證稱:我於111年8月6日透過網路求職找酒店經紀公 司,面試我的就是被告,他推薦我到紫爵酒店上班,並擔任 我的經紀人,過去酒店上、下班時可以接送我。111年8月12 日開始上班,前兩次上班互動都正常,111年8月15日那天他 約我去他朋友的酒吧喝酒,他的朋友是林○修林○雯,我們 就一起喝酒、玩遊戲,後來喝到第6杯,我已經覺得很暈, 意識有點不清楚,需要人攙扶,當天在酒吧大概待了3小時 ,結束後,被告扶我上他的車,我說我想要回家,我當下在 車上半躺就睡著了,後來他叫我下車,我張開眼睛時發現外 面街景很陌生,我當下還是很暈,意識不是很清楚,他攙扶 我進到一棟透天並走上2樓,我當下看到房間內的床就躺下 去,睡了一下,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覺得有人在脫我的上衣 、內衣,並用手摸我的胸部、親吻我的嘴巴,我知道是被告 ,我跟他說我不要,並推他,但他還是繼續,後來他就用陰 莖插入我的陰道,我意識越來越模糊,後來也不知道是怎麼 結束的。我一直睡到中午才醒來,當時我是全裸的,後來他 就載我回家,我們下樓時,還有遇到他的父母,只有點一下 頭,沒有多說什麼,他載我回家的路上我們沒有聊天。我到 家後,我就傳LINE問他有沒有射在裡面,如果有我就要買藥 吃。案發後,我怕他對我不利,所以沒有馬上報案,8月21 日我跟朋友聊天,經朋友鼓勵才鼓起勇氣打電話問110報案 詢問我該怎麼做,8月22日到派出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77 頁至第89頁)。
 2.於偵訊證稱:111年8月15日晚上11點多,被告約我去他朋友 的酒吧,後來他就開車載我去,酒吧內有林○修林○雯,我 們就在裡面喝酒、玩遊戲,調酒是林○修調的,大概喝了幾



小時,我有點暈,後面我就想回家,我還有一點意識,我記 得被告有扶我,他的車停附近,他扶我上車,我當下意識不 太清楚,以為他會送我回家,就睡了一下,在車上醒來,我 發現不是我家附近,我忘了我有沒有問被告這是哪裡,他就 扶我進去一棟房子,我很想睡覺,就在2樓房間內睡了一下 ,睡到一半感覺到有人在摸我的身體,我有跟被告說不要, 我有印象看到他脫衣服,也把我褲子、內褲脫掉,我想推開 他,他就把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我感覺我的頭還是蠻暈的 ,沒有力氣再反抗,就跟他發生關係,就睡著了。睡到接近 中午起床,他說要載我回家,下樓的時候,我們有看到他爸 媽,我出於禮貌有跟他爸媽打招呼。那天之後,我還有跟被 告發生另一次性行為,是我下班後,被告要載我回家,當天 我也喝多了,半路他改變方向。後來於111年8月22日我才去 驗傷等語(見偵卷第173頁至第177頁)。 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我的經紀人,我去紫爵酒店上班 ,公司都有提供接送服務,所以被告會接送我上、下班。11 1年8月15日我有跟被告去酒吧喝酒,在酒吧內喝了5至6杯調 酒,我覺得有點暈,離開酒吧時,是被告開車載我,我以為 他會載我回家,我在車上就睡著了,車停下來以後,我發現 是我不認識的地方,旁邊有稻田,我那時候頭很暈,他帶我 進房間後,我就睡著了,睡到一半,我覺得被告在摸我,然 後就開始脫他的衣服,再拖我的衣服並摸我,我跟他說不要 ,並試著要推開他,他後來露出他的生殖器,我有反抗用手 推他,有跟他說我不想,但他還是沒有停止,就把生殖器插 入我的下體,後來我就又睡著了,被告是睡我旁邊。睡到隔 天中午,有沒有盥洗我忘記了,他載我離開。我回到家後, 有LINE他「你射裡面嗎」,因為我想知道我需不需要吃避孕 藥,我要保護自己。我在報警之前,有去過被告家2次,一 次是本案,另一次時間是8月20日,也是我喝酒喝多了,他 直接把我帶回他家發生性行為,這次我也不願意,發生性行 為後,被告有跟我一起盥洗。後來我跟朋友討論以後,才決 定要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50頁、第223頁至第2 51頁)。
 ㈡考量告訴人係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證述之證明力 當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且其上開 指訴內容尚有如下疑義:
⒈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均指稱其於111年8月16日凌晨離開酒吧 時,頭很暈、需要被告攙扶等語,然經本院勘驗酒吧之監視 器畫面,告訴人於111年8月16日凌晨3時21分許離開酒吧大 門時,係獨自走在被告後方,並無步履不穩之情形(見本院



卷第90頁、第91頁、第93頁),故告訴人於離開酒吧時之意 識,應尚屬清楚,而與其前揭指述,容有未合。 ⒉依卷附被告與告訴人甲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密封袋二之 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11年8月10日23時55分許即詢問告 訴人對另一半有何要求(見對話紀錄18頁),8月11日兩人 相約告訴人17時30分下班後一起去火鍋(見對話紀錄第21頁 ),8月12日、13日亦係被告接送告訴人至紫爵上班、下班 (見對話紀錄第24頁、第26頁、第30頁、第31頁),8月15 日22時5分許起,告訴人與被告聊到其在公司受到之騷擾問 題(見對話紀錄第39頁至第41頁),被告則約告訴人當晚至 朋友的酒吧喝酒並至告訴人家中接告訴人至酒吧(見對話紀 錄第42頁)等情。從本案案發前之對話紀錄內容觀之,被告 與告訴人間應彼此存有好感及信任度。再觀之111年8月16日 13時47分許起之對話紀錄(參附表一),告訴人在被告家留 宿一晚回家後與被告互傳之訊息,並未指責被告當天凌晨違 反其意願為性交行為乙事表示不悅或責難。
⒊又告訴人指述其於本案案發後,與被告一起離開被告住處時 ,有遇見被告父母等語,亦據證人即被告母親李美子於警詢 證稱:被告之前有帶告訴人回家睡覺,起床下樓離開時,我 跟我老公剛好坐在客廳,告訴人經過時就跟我們說「叔叔、 阿姨好」,告訴人雖然戴著口罩,但看得出來是笑笑的,聽 起來語調蠻開心的,打招呼完,他們就出門,搭被告的車子 離開,兩個看起來互動正常、像朋友,被告還有幫告訴人背 東西等語在卷(見偵卷第95頁至第99頁),可知告訴人於案 發後,並未於第一時間對外求助。
⒋再觀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密封袋二之對話紀 錄),被告於111年8月20日3時37分許有去接告訴人下班( 見對話紀錄第62頁),而依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那天下班以後,我那天有喝酒,被告把我載回他家,我們 發生第2次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至第232頁)。衡 諸常情,一般人遭受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後,應會對於加害 人產生懼怕戒慎之心,排斥與之繼續單獨往來聯絡或會面, 然告訴人於本案案發後仍有搭乘被告之車輛上、下班,且於 111年8月20日凌晨發生第2次性行為,而與依一般經驗法則 所應呈現之反應存有落差。
⒌從而,告訴人前揭指述既存有上開疑義,即難遽以認定被告 之罪責。
 ㈢卷附其他證據部分:
 ⒈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刑生字第1117028 66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57頁至第159頁)、性侵害案件採



證同意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證物採集單( 見密封袋一),固就送鑑之告訴人陰道深部棉棒「檢出男性 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惟此僅能證明告 訴人與被告間曾發生性交行為,尚難佐證該性交行為係被告 違反告訴人意願為之。
 ⒉就卷附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11年8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 密封袋二之對話紀錄第66頁至第71頁,即附表二之對話內容 ),被告於該日14時36分許有對告訴人傳送「沒有經過你同 意是我不對」,然觀其等傳送訊息之前、後文,告訴人詢問 被告「那天去逢甲喝為什麼帶我回家睡」、「因為我喝酒而 且當下沒同意」、「我沒有想s」、「那一開始你怎麼不在 我清醒問我要不要回家」,被告始稱「沒有經過你同意是我 不對」,則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所指「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帶告 訴人回家」,或「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在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 」回覆,非無疑問。既有此部分之疑點,即難據此對話作為 補強告訴人前開證詞之證據。
㈣準此,公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尚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本案 被告是否係以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乙節, 業經被告堅詞否認,且除告訴人甲女單一指訴外,尚乏任何 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本院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出被告係以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 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證據,經調查結果,客觀上未達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照前揭說明,因認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原宣判期日113年7月25日,適遇颱風停止上班延期宣判)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
訊息時間 對話者 訊息內容 13:47 被告 寶寶是不是在做夢啊! 13:57 告訴人 做什麼夢 13:58 告訴人 我在家吃點東西了 問你喔 13:59 被告 媽媽有沒有念你啊 13:59 告訴人 我跟她說工作的事 被騷擾的事 14:00 被告 不然 你就說 就不習慣想要換工作了 14:03 告訴人 有說 問你喔 14:04 你射裡面嗎? 【貼圖】 14:13 被告 你想知道嗎? 14:18 我沒有射裡面啦! 要你肯我才敢 我不是沒有理性的人 14:21 告訴人 我知道你不用擔心哈哈 14:21 被告 為什麼 14:22 告訴人 感覺你有點怕我罵喔 不是 14:22 被告 怕你不好嗎? 14:22 告訴人 如果有就看要吃藥還是?? 就好了 沒有就沒有啊 14:23 被告 如果真的有了 就生下來 我負責啊! 14:25 琳琳 謝謝你給我機會讓我愛你【貼圖】 不用擔心 我會以你為中心! 14:27 被告 我到公司囉! 14:31 告訴人 【愛心】 【貼圖】 14:32 被告 你昨天一直問我 我喜歡你哪裡 14:34 告訴人 哪裡呀 14:35 被告 怕你忘記 我再說一次 因為你看似單純 其實聰明的很 你心裡很多事情 我想陪你走出來 所以我真的想好好喜歡你照顧你 你害怕愛情 我就讓你相信愛情 14:36 告訴人 什麼時候把我看透了 14:38 被告 還沒看透好嗎 14:40 我希望呀!你可以把你心底深處的話都跟我說 這樣我們才可更瞭解對方呀! 15:15 告訴人 好 附表二
訊息時間 對話者 訊息內容 00:28 被告 我要回家叻! 01:22 被告 呵 到家 01:45 https://m.591.com.tw/v2/rent/00000000?s=il 10:14 告訴人 早安 13:28 被告 早安 我喉嚨好痛 吞個口水都會痛 13:38 告訴人 確診?? 13:40 被告 昨天篩檢過 沒有確診 不知道幹嘛... 14:08 告訴人 喝太多酒?【笑臉】 14:17 被告 怎麼可能 你才喝多勒 14:23 告訴人 我還知道下怎麼會多 只有你不會幫我檔酒【笑臉】 【貼圖】 14:24 被告 【笑臉】我寶貝現在都有天天喝酒的工作 只要是休假 我不會再讓你碰酒 我會幫你好好保養身體 14:26 告訴人 哪天去逢甲喝為什麼帶我回家睡呀? 你這樣讓人很沒安全感 14:27 好像很隨便硬上耶 14:28 被告 逢甲? 我才沒有隨便呢! 14:30 告訴人 【照片】 14:30 被告 我後面也在想這個事情 會不會讓你覺得我很隨便 14:31 我會以你為中心的 免得讓你補開心甚至懷疑心 14:31 告訴人 因為我喝酒而且當下沒同意 客人都比你尊重我 14:32 被告 【已收回訊息】 14:33 我沒有多想什麼!客人是客人 我是我 14:34 告訴人 對我來說都一樣 我沒有想s 到底要怎樣 14:35 被告 我怎麼可以跟客人比 14:36 我會經過你的同意的 這樣可以嗎? 14:36 告訴人 那一開始你怎麼不在我清醒問我要不要回家 為什麼要選喝醉的時候? 這不是隨便,故意是什麼 14:42 被告 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我不對 我在一開始也沒有多想要帶你回我家!後來你有點醉 又一直哭 怕你回家會怎麼了! 我才會問你 14:45 這陣子你除了工作以外 很少回我 我大約也猜想的出來是為什麼 你跟我一樣 心思都比較細膩 比較會想 要是你覺得這樣的我不是你要的我...可以改 14:46 告訴人 我哭跟沒同意做愛是兩回事吧...我已經很難過了這樣我會更有陰影 14:49 被告 對不起 我不是有心的 你過去不好的回憶 就別想了 現在有我在 往後亦會持續守在你身邊 14:52 告訴人 如果像你説的守護我...哪天為什麼沒保護我幫我擋酒 往後亦會持續守在你身邊 我也很想相信你但我想知道 14:56 被告 沒有啦 我跟那個朋有說別讓你喝太多 且早早跟他約的時候 我就電話跟他提醒過了 14:59 你想知道為什麼 很正常 我直說也無妨 我要開車 且很少喝調酒 他持續介紹我喝調酒 怕我醉 沒法照顧你 又要開車 15:02 告訴人 如果你喝很多哪為什麼沒叫代駕呀?或是幫我叫車回家呀? 15:05 被告 對不起 我比較逞強 所以不讓任何人看出我喝多 我不知道你看得出來嗎其實我對於很多人我都會身上帶很多的刺 15:07 以前的我在國中可能比較愛出風頭,所以後面常常被人家打壓、欺負!自從國中之後我必須要告訴自己我不能讓任何人看出我的破綻,所以我身上都會讓人家第一個感覺就是我不說話身上都是針。不容易靠近 15:08 被告 這就是為什麼我不愛說話的原因了 15:09 告訴人 不知道你聽了之後你會怎麼想,但是我以前就是這樣子過來的,因為你是我的另一半我才敢跟你說那麼多 15:14 你上次居酒屋直接趴著睡覺大家就都知道你喝不行了耶? 好矛盾哇 我想知道這個 15:15 告訴人 不然以後工作我怎麼信任你還是客人呢? 我還沒答應是另一半耶,沒安全感不放心怕怕的 15:16 被告 因為我不願意在你面前丟臉 失態 上次這個事情我是真的撐不住了 15:17 告訴人 我懂呀〜哪先幫我叫車回家也好吧? 15:18 被告 當時你喝了酒我也不放心讓你一個人回家,你知道為什麼我會跟你說你的上班跟下班都是我來親自在 就是因為說我不放心 15:36 告訴人 不放心我媽媽更不放心我,逢甲哪天不放心應該把我載到我家門口呀,怎麼是你家....其實我好害怕 15:41 被告 是我的錯!單方面想法沒有周全 15:43 導致你害怕 我低頭不是軟弱 是在乎 是珍惜 真的怕你生氣 17:30 告訴人 哪多了解彼此呢?像我都不知道你名字跟手機號碼耶 17:31 被告 我不是跟你說過了 17:31 告訴人 你有已婚嗎? 17:32 被告 沒有 … 傻瓜 我很簡單的 我的工作你也知道 但是我只限於工作沒有跟地下小姐私交! 17:32 告訴人 哪好哦拍一下身分證好嘛 17:33 被告 【笑臉】 你要身份證做什麼 17:33 告訴人 確定有沒有已婚呀 17:33 被告 【笑臉】我笑翻了 17:34 等等 我去拍... 17:34 告訴人 現在不敢拍嘛 17:34 被告 現在啊 17:35 【已收回訊息】 你好逗啊! 【已收回訊息】 17:36 告訴人 手機號碼也想要 17:36 被告 0000000000 你的呢! 17:37 需要打電話確認身分嗎? 17:46 8:00接妳 18:03 告訴人 上次逢甲那間店名叫什麼呀?調的蠻好喝耶,推薦朋友去 18:06 被告 【照片】 18:08 告訴人 【貼圖】 18:08 被告 我們有需要見外嗎 18:42 我幫你買骰子牛肉給你吃 19:54 到叻 19:57 告訴人 今天有事 19:57 被告 ... 19:57 怎麼不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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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