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37號
HLDV,99,司促,5437,20240709,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序號1中關於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叁柒仟零柒拾貳」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