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號
HLDV,113,訴,29,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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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李延杰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甯立強
李順德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本件兩造前所合意(見卷第177頁)為判決基礎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之附圖(其內容已標示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所有物所在範圍),本院迄至原定宣判期日仍未調得,又本件別無其他事證待調查,為避免再開辯論程序所生當事人及本院之訴訟勞費,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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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