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8號
HLDV,113,補,12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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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被 告 黃教文
莊秋梅
簡志明
翁嘉璘
林華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
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核為新臺幣(下同)5,568,000元(計算
式:174㎡×32,000元/㎡=5,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
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3,1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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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